依法治海护安澜
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施行三周年。三年来,对标《海安法》要求,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推动其落地落实,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海事行政执法及政务服务更加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配套法规持续完善《海安法》的修订是海上交通安全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相关部门以其为指引,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让《海安法》确立的各项顶层设计真正落到实处。
据了解,三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修订《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海员外派管理规定》《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等配套规章,打通法治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接下来,将持续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检验人员管理规定》《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
配套法规的不断完善,推动海事行政执法水平迈上新台阶。海事管理机构以《海安法》为指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成直属海事系统首批立法联系点。强化执法记录仪、无人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使用,组建执法督察信息员队伍,推行“全流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模式,定期开展“大督察”,有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管控裁量权,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三年来,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海安法》规定,结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分步推进公司和船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SMS);对体系公司进行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含安全管理制度、岸基人员配备、船长权力等方面。
水上无线电通信是船舶运输和航行安全的“保障线”,也是水上通信与遇险救助最重要的“生命线”。《海安法》通过法律制度对交通行业海上无线电管理职责、监测体系建设、现场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为丰富完善海上无线电使用及监管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提供基本框架和法律依据。
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从动静两方面开展海上无线电日常监管。动态监管主要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甚高频(VHF)、闭路电视监控系统(CCTV)、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无线电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并处罚。静态监管依托政务受理,严格按照政务受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对海上无线电的相关资质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发放行政许可。
各地海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与航海保障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涉海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形成打击海上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合力,逐步构建海上无线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船员是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水平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践行者。在维护船员利益方面,《海安法》新增多项制度保障。
针对《海安法》增加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许可制度,海事管理机构联合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海事劳工条件标准审核船东所提交的材料。通过海事劳工条件的审核检查和证书签发,督促船东公司履行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船员在船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持续优化便利船员服务举措,提供预约服务和绿色通道,对有条件的航海院校,优化其水上专业毕业生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办理方式,打造学生毕业上船就业“政务服务直通车”。依托“海事通”App,全面推广船员证照电子化,提供“一网通办、异地可办、自助能办、随时好办”的海事政务服务。
《海安法》积极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伴随《海安法》及配套法规的发布,海事部门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网通管”,海事政务服务更加优质高效。推广实施船舶“不停航办证”、船员业务个性化“定制服务”,全面优化转籍登记流程,深度融合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服务,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
良法促善治。《海安法》修订三年以来,为营造安全的海上交通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促进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产生了积极影响。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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